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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劳动律师,劳动合同变更公司主体,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?

劳动合同变更公司主体时,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,需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,以下是详细分析:

不需要赔偿的情况

公司合并或分立: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导致公司主体变更,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,劳动者一般不能要求赔偿。例如,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为 C 公司,原 A 公司和 B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 C 公司承继,员工的工作年限等权益连续计算,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因公司主体变更而要求赔偿。

名称等事项变更:用人单位变更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,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,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赔偿。

可能需要赔偿的情况

协商一致变更主体且原合同解除: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主体,并且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手续,此时需根据解除原因来确定是否有赔偿。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;若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,则通常无法获得赔偿。

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主体且影响权益:如果公司主体变更并非因劳动者原因,且变更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,如工作岗位、工作地点、工资待遇等明显降低或工作条件明显变差等,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。例如,公司变更主体后,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从管理岗调整为普通岗,工资也相应降低,劳动者可就此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,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用人单位违法变更主体导致劳动者离职: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,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体,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的,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,甚至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。比如,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另一公司,劳动者发现后以用人单位擅自变更主体为由离职,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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